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于适當調整地方資産管理公司有關政策的函
銀監辦便函[2016]1738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為盤活金融企業不良資産,拓寬金融企業不良資産處置渠道,促進市場競争,支持地方資産管理公司發展,維護經濟金融秩序,經國務院同意,現将有關政策調整情況函告如下:
一、放寬《金融企業不良資産批量轉讓管理辦法》(财金[2012]6号)第三條第二款關于各省級人民政府原則上可設立一家地方資産管理公司的限制,允許确有意願的省級人民政府增設一家地方資産管理公司。省級人民政府增設地方資産管理公司應當考慮以下因素:一是當地不良貸款餘額較高、不良貸款處置壓力較大;二是不良資産增速較快,不良資産轉讓需求較高;三是已設立的地方資産管理公司正常經營并已積極發揮作用。省級人民政府增設一家地方資産管理公司,應當按照《中國銀監會關于地方資産管理公司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産批量收購處置業務資質認可條件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13] 45号)第二條規定的條件執行,并報銀監會公布。
二、放寬《金融企業不良資産批量轉讓管理辦法》(财金[2012]6号)第三條關于地方資産管理公司收購的不良資産不得對外轉讓,隻能進行債務重組的限制,允許以債務重組,對外轉讓等方式處置不良資産,對外轉讓的受讓主體不受地域限制。
三、各省級人民政府(含計劃單列市)應履行主體監管責任,督促其授權或批準的地方資産管理公司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監管規則。銀監會會同财政部也将加強對地方資産管理公司的指導和監督,促進地方資産管理公司健康發展。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
2016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