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監會關于地方資産管理公司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産批量收購處置業務資質認可條件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銀監發[2013]45号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産管理公司,郵儲銀行,各省級農村信用聯社,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托公司、企業集團财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為規範金融企業不良資産批量轉讓、收購和處置業務,切實效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根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财政部、銀監會《關于印發<金融企業不良資産批量轉讓管理辦法>的通知》(财金〔2012〕6号)等有關規定,現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設立或授權的資産管理或經營公司(以下簡稱地方資産管理公司)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産批量收購、處置業務的資質認可條件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原則上隻可設立或授權一家地方資産管理公司,參與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内金融企業不良資産的批量收購、處置業務。地方資産管理公司購入的不良資産應當采取債務重組的方式進行處置,不得對外轉讓。
二、地方資産管理公司應當符合以下審慎性條件:
(一)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十億元人民币,且為實繳資本;
(二)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适宜于從事金融企業不良資産批量收購、處置業務的專業團隊。
(三)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四)經營業績良好,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五)資質信用良好,近三年内無違法違規和其他不良記錄。
新設地方資産管理公司不受前款第四、第五項的限制。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上述審慎性條件設立或授權一家地方資産管理公司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産批量收購、處置業務,核準設立或授權文件應同時抄送财政部和銀監會。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入股地方資産管理公司。
四、經銀監會公布後,金融企業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金融企業不良資産批量轉讓管理辦法》的規定向地方資産管理公司批量轉讓不良資産。
五、金融企業和地方資産管理公司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産批
量轉讓、處置業務,應當嚴格遵守金融不良資産管理、處置的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管要求。
2013年11月28日
(此件發至銀監分局和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